【農機網 補貼動態】 為充分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加快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機新產品的推廣應用,更好滿足廣大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對新型農業機械日益增長的需求;積極探索對水稻育秧中心等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或成套設施裝備進行補貼的路徑和方法,為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等農機新產品納入農機購置補貼提供支持,不斷促進湖北省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近日,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等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相關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實施方案》明確了試點產品:2021年,繼續對農業用北斗終端(含漁船用)實施新型農機試點補貼,相關補貼要求仍按《湖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計發〔2018〕31號)有關規定執行;繼續對連棟溫室和畜牧用車輛消毒(清潔)設備等實施成套設施裝備補貼,相關補貼要求仍按《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20年連棟溫室和畜牧用車輛消毒(清潔)設備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鄂農計發〔2020〕16號)有關規定執行;新增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補貼試點。
補貼對象為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采用先建后補,項目建設完成、經竣工驗收合格且核驗通過后,兌付補貼。
根據自愿申報的原則,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選擇在黃陂區、東寶區、房縣、鄖西縣、團風縣、陽新縣、京山市、掇刀區、鐘祥市、浠水縣、安陸市、荊州區、監利市、公安縣、洪湖市和棗陽市等16個縣(市、區)開展試點;連棟溫室擴展至黃陂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竹山縣、房縣、陽新縣、荊州區、黃州區、黃梅縣、團風縣、京山市、鐘祥市、麻城市、鄂城區、梁子湖區、南漳縣和漢川市等18個縣(市、區)試點。
水稻育秧中心從文件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實施;連棟溫室等其他新產品試點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試點實施前的產品不享受補貼(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補貼標準方面,補貼資金從本地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統籌使用。建設標準依據《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設技術規范(試行)》執行。補貼標準詳見《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單套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已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的機具或設施設備不得重復進行補貼,泥土、磚瓦、砂石料、鋼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墻體等不納入補貼范圍。
補貼操作流程上,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設施裝備補貼試點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采取自主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方式操作,堅持“先申請,后建設,再補貼”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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