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24年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預算的通知
各有關市、縣(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4年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的通知》(財農〔2023〕87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財政資金直達工作的通知》(財預〔2021〕165號)等有關要求,經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同意,結合各地糧食播種面積和承擔的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等情況,現將2024年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提前下達給你們(詳見附件)。此項資金納入直達資金管理,并納入中央財政直達資金監控系統全程監測,直達資金標識為“01中央直達資金”,貫穿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等各個環節,且保持不變。此項資金作一般性轉移支付,納入2024年度省與市縣財政年終結算,各市、縣(市)收入列“1100252農林水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時列報“213農林水支出”(其中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列“2130120穩定農民收入補貼”)預算科目。
各市、縣(市)將中央直達資金分解落實到單位和具體項目時,應及時在預算指標文件、指標管理系統中登錄有關指標和直達資金標識,導入直達資金監控系統,確保數據真實、賬目清晰、流向明確。對于資金來源既包含中央直達資金又包含其他資金的,應在預算指標文件、指標管理系統中按資金明細來源分別列示,同時在指標系統中分別登錄,并導入直達資金監控系統。
各地要根據耕地建設與利用工作總體要求,結合省下達的資金額度、建設任務(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下達),及時制定當地項目具體實施計劃,進一步加強部門協作,明確工作責任,切實做好補貼資金相關基礎數據采集審核、補貼資金發放、公開公示等工作,抓緊組織項目實施,及時撥付資金,切實加快項目建設和相關工作任務實施進度。同時,根據《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2號)等有關要求,落實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資金監管和績效監控,做好績效評價,強化結果應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中央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提前下達指標分配表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12月4日

注:設區市所轄區(含開發區)中央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由市本級統籌安排;寧波市中央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按上年基數安排,具體安排使用由寧波市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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