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規范拖拉機和聯合
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工作,我廳重新修訂了《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3年5月24日
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制發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制發管理,根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業務工作規范》《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以下簡稱牌證)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登記證書。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實體物訂制、分發、核發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牌證制發實行“政府采購、集中訂制、定向分發”的管理制度。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全省牌證制發工作,具體由廳農機化與數字化處組織實施,年度訂制的牌證費用由省廳統一支付;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牌證分發、核對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轄區內牌證訂制、核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訂制、分發與保管
第五條每年度末由省廳下達下年度全省牌證訂制計劃,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往年牌證銷存量情況和補牌情況統一時段在浙江省農機安全監理系統預訂牌證數量和需補牌的號牌數。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及時做好線上統計、審核并上報所需新牌證數量、種類,由省廳匯總統計后向牌證生產企業集中采購。
第六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由生產企業制作后統一寄送至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各市查驗后及時發送到所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第七條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牌證領用登記制度和牌證發放檔案,指定人員專柜保管。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省、市兩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監督檢查所屬農業農村部門牌證的訂制、分發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條市級農業農村部門適時組織轄區開展牌證產品質量驗收檢查和評議,匯總填報《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評議表》(附件1),及時向省廳報送相關產品質量情況。省廳視情對訂制的牌證產品進行隨機抽查。連續兩次抽檢產品不符合相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指標的,調整牌證訂制生產企業。
第十條牌證是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定證件,牌證制發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牌證式樣、規格、質量執行《拖拉機號牌》(NY345.1)、《聯合收割機號牌》(NY345.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NY/T346)、《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行駛證》(NY/T347)、《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證書》(NY/T3212)、《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檢驗合格標志》(NY/T3215)等農業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號牌號碼由省簡稱、代碼(發牌機關所在市級行政區劃代碼中第三、第四位數字),注冊編號(五位數)三部分組成。注冊編號第一位數為“縣(市、區)代號”,后四位為注冊順序號,其中,輪式拖拉機、手扶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號牌注冊編號的第一位“縣(市、區)代號”使用英文字母(英文字母相對應A-1,B-2,C-3,D-4,E-5,F-6,G-7,H-8,J-9,K-0)。拖拉機臨時行駛號牌號碼由省簡稱,代碼,順序號(四位數字)和“臨”字四部分組成。
各地注冊號碼分段詳見各市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注冊號牌號碼分段表(附件2)。
第十三條電子證照(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推行與實體證照同步制發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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