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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印發

2024-05-13 13:27:36 來源: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閱讀量:11730 評論

  【農機網 政策與標準】 
 
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農技〔2024〕16號
 
  各有關單位:
 
  《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農機化總站〔2024〕8號)于2024年1月8日修訂。為切實做好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工作,修訂了《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規程》,經中心黨委會審議通過,形成了《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2024年5月10日
 
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發放管理,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的核發證書、變更及補發證書、注銷及撤銷證書管理。
 
  第三條證書發放管理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高效的原則,接受主管部門、農機企業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核發證書
 
  第四條發證評審采用站務會議審查方式,實行集體討論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廣東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以下簡稱“中心農機鑒定站”)負責收集鑒定結論為通過的鑒定結果材料提交站務會進行發證評審。
 
  提交評審的材料包括:
 
  (一)鑒定產品信息匯總表(見附表1);
 
  (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材料);
 
  (三)試驗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
 
  (四)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如有);
 
  (五)經企業確認的產品規格確認表;
 
  (六)涉及鑒定產品的監督抽查、質量調查、監督檢查等結果信息。
 
  第六條站務會議依據鑒定大綱和有關制度要求,對鑒定結果材料進行評審,主要審查產品信息的一致性、鑒定內容的完整性和鑒定結論的正確性。
 
  第七條站務會議評審相關產品信息并給出“建議發證”、“建議暫緩發證”或“建議不發證”的評審意見,形成發證評審結論并填寫鑒定證書發放評審記錄表(見附表2)。
 
  第八條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不發證”: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在國家和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三)在農業農村部和廣東省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四)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的;
 
  (五)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六)經確認,鑒定結論錯誤或不符合有關制度要求的;
 
  (七)其他不應發證的情形。
 
  第九條評審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為“建議暫緩發證”:
 
  (一)鑒定結果材料存在缺陷且在鑒定結果通報發布前無法整改到位的;
 
  (二)其他應暫緩發證的情形。
 
  第十條評審過程中發現問題需要澄清確認的,中心農機鑒定站根據站務會議要求進行信息核實與確認。
 
  第十一條發證評審會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評審頻次。
 
  第十二條中心農機鑒定站匯總“建議發證”的產品信息,形成鑒定結果通報稿,經站長審批后在網上向社會通報。
 
  對“建議暫緩發證”的產品,將相關材料退回項目承擔科室進行整改,整改材料報送下一次評審會確認。
 
  對“建議不發證”的產品,經站長審批后,通知生產者。
 
  第十三條通報發布后,中心農機鑒定站按相關規定制作并發放證書。
 
  第十四條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按規定完成證書注冊后,中心農機鑒定站匯總證書注冊信息,經站長審批后按季度發布通報并發放新證書,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不變,注冊日期為通報簽發日期,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三章變更及補發證書
 
  第十五條中心農機鑒定站按相關程序要求組織對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報站技術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換發新證書(試驗鑒定證書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表3),換證日期為換證審批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變更證書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
 
  第十六條因證書損毀、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在相關媒體公開發表聲明,聲明發表5個工作日后,中心農機鑒定站受理證書持有者書面申請,審核確認并報站技術負責人審批通過后補發新證書(補發農機試驗鑒定證書申請表見附表4),補發證書信息不變,證書上應注明“補發”字樣。補發證書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
 
  第四章注銷及撤銷證書
 
  第十七條中心農機鑒定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申請注銷的;
 
  (二)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實行注冊管理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產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五)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發現應注銷證書的;
 
  (六)在農業農村部和廣東省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提交站務會議評審,站務會議根據相關信息給出“建議注銷證書”或“建議不注銷證書”的評審意見(鑒定證書注銷評審記錄表見附表5)。
 
  第十八條中心農機鑒定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申請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和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證書的;
 
  (六)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七)侵犯專利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八)生產者違背所做承諾的;
 
  (九)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十)其他應撤證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提交站務會議評審。站務會議評審相關信息給出“建議撤銷證書”或“建議不撤銷證書”的評審意見(鑒定證書撤銷評審記錄表見附表6)。
 
  第十九條中心農機鑒定站對擬撤銷的證書,履行書面告知或者約談程序聽取生產者意見,經集體研究做出有關處理決定。涉事持證企業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主機型的,注銷或撤銷該證書;注銷或撤銷涉及證書中涵蓋型號的,注銷或撤銷相關涵蓋型號,縮小證書產品范圍,按照第十五條規定制作并發放新證書。
 
  第二十一條注銷和撤銷證書產品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縮小證書產品范圍的隨變更證書信息一同通報。
 
  第二十二條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果涉及注銷、撤銷證書的情形,適時按照本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心農機鑒定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7日發布的《廣東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規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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