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贛農規字〔2020〕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由省農業農村廳授權或者*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省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機鑒定包括推廣鑒定和專項鑒定。
推廣鑒定適用于有現行推廣鑒定大綱的農機產品,并采用已公布的全國通用的推廣鑒定大綱。
專項鑒定適用于無推廣鑒定大綱或現行推廣鑒定大綱不能涵蓋其新增功能和結構特點的創新農機產品,并采用江西省或其他省(市、區)發布的專項鑒定大綱。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鑒定工作,制定并公布專項鑒定大綱,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五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負責專項技術鑒定大綱技術歸口管理;鼓勵生產企業、有關機構提出制修訂專項鑒定大綱的建議、草案。
第六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
(二)具有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
(三)具有符合鑒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七條 強化農機鑒定對全省農機化和農機裝備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依法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第二章 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
第八條 專項鑒定大綱制修訂程序:
(一)省農機鑒定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出制修訂計劃,報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備案后,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二)省農業農村廳審定并下達制修訂計劃;
(三)省農機鑒定機構組織相關承擔單位依據大綱編寫規則起草大綱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四)省農機鑒定機構組織專項鑒定大綱的審定。審定采用專家組會議審查形式,通過表決方式確定審查結論,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專家的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審定。審查結論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五)省農業農村廳公示、批準、編號、發布專項鑒定大綱;
(六)省農機鑒定機構在專項鑒定大綱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大綱文本上傳至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農機鑒定平臺”),即為完成備案。
第九條 專項鑒定大綱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有技術內容必須進行修改或補充時,省農業農村廳或省農機鑒定機構應及時提出大綱修改單,按照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專家審定、主管部門批準的程序公布實施。
第十條 采用其他省(市、區)發布的專項鑒定大綱時,可結合江西省實際調整適用地區性能試驗內容,以專項鑒定大綱修改單的形式公布。
第三章 指南發布
第十一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原則上應當每年制定或調整、發布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可鑒定的產品范圍和要求,依據農機推廣或專項鑒定大綱開展農機推廣或專項鑒定工作。
第十二條 指南制定應堅持服務大局、開放共享,積極作為、挖潛擴能,突出重點、鼓勵創新,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機化發展需要,結合鑒定能力、經費預算等因素綜合確定鑒定產品種類范圍。
第十三條 指南應包括產品的類別、品目、名稱、受理單位和要求等內容,經省農業農村廳審核同意后公布,并在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全國農機鑒定平臺。
第四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四條 農機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銷售者自愿申請。申請鑒定的產品應在農業機械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營業執照(境外生產者為法定登記注冊文件)的經營范圍內。
農機鑒定一般由生產者進行申請,由銷售者申請的,應當提交生產者簽署的委托書。
第十五條 申請者通過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網絡平臺(以下簡稱“省鑒定網絡平臺”)填寫《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提交申請。同一產品不得在不同鑒定機構之間重復申請。
申請者填報完畢后,下載打印《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經生產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后,與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一同寄送至受理的省農機鑒定機構。
第十六條 農機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大綱規定的涵蓋機型或鑒定單元,應與主機型合并申報。
第十七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合格產品;
(二)有一定的生產批量;
(三)列入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
(四)實行強制性認證或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證書;
(五)申請前5年內未有偽造、冒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業機械鑒定證書和標志等行為,以及未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農機鑒定時應當向農機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機鑒定申請表;
(二)產品照片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生產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署的產品合格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實行強制認證或者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的證書及附件(如適用);
(六)產品創新性評價材料(如適用);
(七)可采信的安全性檢查報告、實地試驗驗證報告(如適用);
(八)委托銷售者申請的委托書(如適用)。
申請者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所提交的文字材料應為簡體中文版本。
第二十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大綱要求的;
(三)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補正的;
(四)已向其他鑒定機構申請的;
(五)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鑒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依據鑒定大綱要求組織抽取或確認樣機,審核必要的技術文件,開展試驗鑒定工作。
鑒定用樣機由申請者提供,并按期送到*試驗地點。鑒定結束后,樣機由申請者自行處理,如申請者在15個工作日之內不進行處理,則由省農機鑒定機構安排處理。
第二十二條 農機鑒定內容按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農業機械專項鑒定大綱》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農機鑒定機構之間開展鑒定合作,共享鑒定資源,提高鑒定能力。共享鑒定資源或采取任務委托等合作方式開展農機鑒定的,由受理或牽頭承擔任務的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可依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大綱要求,采信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省農機鑒定機構采信申請者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時,應嚴格審查檢驗檢測的依據、結果、結論的準確性和申請企業及產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鑒定報告。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的省農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六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及時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上公布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信息及相應的檢測結果,在公布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產品頒發相應的農機鑒定證書,并在頒發農機鑒定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產品信息及檢測結果上傳至全國農機鑒定平臺。
第六章 證書發放與標志使用
第二十七條 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式樣執行農業農村部發布的統一格式。
推廣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專項鑒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仍符合現行鑒定大綱要求的,實行注冊管理;不再符合鑒定大綱要求的,證書失效。
第二十八條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規格為A4豎版(式樣見附件2)。
證書編號由省農機鑒定機構統一編寫,其由鑒定類型、頒發年號、受理機構代碼、鑒定承擔機構代碼和頒發順序號組成。編號規則如下:
T(或Z)****XXYY####
其中:T表示農機推廣鑒定,Z表示農機專項鑒定
****—4位年號
XX表示受理機構代碼
YY表示承擔機構代碼
####—4位順序號
第二十九條 農機鑒定標志(以下簡稱“標志”)分為農機推廣鑒定標志和農機專項鑒定標志,其名稱分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章”(式樣及規格參數見附件3)和“農業機械專項鑒定證章”(式樣及規格參數見附件4)。
第三十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生產者依據式樣自行制作標志,并將標志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標志中的二維碼由省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省鑒定網絡平臺生成,申請者自行下載制作。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的名稱或注冊地址發生改變,應當在3個月內向頒發證書的省農機鑒定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省農機鑒定機構對符合要求的,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變更,并按要求進行發布和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全國農機鑒定平臺。變更后的證書編號和發證日期保持不變,原證書作廢。
第三十二條 大綱規定需要鑒定機構確認的產品變更,生產者應向受理的省農機鑒定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確認符合要求的,省農機鑒定機構按照大綱規定實施,并出具變更審查確認報告,變更項目編號規則如下:
****BG36###
其中:****—4位年號
BG表示變更項目代號
###—3位順序號
第三十三條 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的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大綱限定范圍或經確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者應按初次鑒定方式重新申請鑒定。
通過農機專項鑒定的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不允許發生變化。
第三十四條 證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生產者在對下述情況確認無誤后,可向頒發證書的省農機鑒定機構申請換發證書。
(一) 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屆滿時符合現行大綱的要求;
(二) 生產者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文件合法有效;
(三) 證書信息未發生改變,或證書信息發生改變已按規定進行變更;
(四) 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未發生變化,或發生變化未超出現行大綱允許范圍;
(五) 產品未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不合格;
(六) 未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證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按照“誰發證、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及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負責組織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等方式進行。
日常監督是指鑒定機構定期對獲得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
第三十七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開展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前應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樣機的確定、監督對象、參與人員、內容方式、判定規則和處理辦法等,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日常監督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方式實施,按比例隨機抽取監督對象和監督人員。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生產者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情況;
(二)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
專項監督的方式根據獲證企業及產品的違規情形確定。
第三十八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通過省鑒定網絡平臺和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公布監督投訴聯系方式,便利公眾對獲證企業及產品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并及時關注相關職能單位信息公開情況,監測獲證產品有效期屆滿注冊情況,加強獲證產品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的農機鑒定機構撤銷農機鑒定證書,并予公告。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申請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號或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者證書的;
(六)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七)侵犯他人*等知識產權的。
第四十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的農機鑒定機構注銷農機鑒定證書,并予公告。
(一)生產者申請注銷的;
(二)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實行注冊管理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產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依照《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本辦法,對違規生產者作出處理前,應履行書面告知或約談程序聽取意見,經集體研究作出有關處理決定,并予以公布。
生產者對監督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處理結果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農機鑒定機構提出。涉事生產者在規定時限內不予以回復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約談的,視同無異議。有關調查處理材料應留存備查,保存期3年。
第四十二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撤銷其證書;無法聯系的生產企業,在省農業農村廳官方網站公示公告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注銷其鑒定證書。
第四十三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完成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后,公布結果并依法依規處理相關違規企業和產品,編制監督工作報告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
第四十四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對生產者違背所作承諾的行為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申請、撤銷所獲鑒定證書等處理,并予公開通報。
第四十五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規則、操作規范、風險防控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制約,規范鑒定行為,保證工作質量,防范廉政風險。
農機鑒定人員由所在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農機鑒定工作。
第四十六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由省農業農村廳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處分;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農機鑒定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農機鑒定人員被舉報或投訴的,其所在的鑒定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取消農機鑒定資格、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證書有效產品的相關材料;農機鑒定檔案保存期(含證書注冊延展期)至證書失效后1年止。
第四十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將農機鑒定工作成效納入對鑒定機構的績效管理考核,加強監督。監督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受理申請、完成鑒定的產品情況;
(二)制修訂大綱情況;
(三)信息公開與上傳平臺的情況;
(四)企業投訴情況;
(五)執行廉潔紀律情況;
(六)承擔、完成農業農村部農機鑒定總站組織的國家支持的推廣鑒定,以及省農業農村廳安排的鑒定工作情況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申請表
2.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式樣
3.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標志式樣及規格參數
4.農業機械專項鑒定標志式樣及規格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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