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產業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8〕42號)精神,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關于印發<2018-2020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農發〔2018〕190號)要求,為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本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優化服務,強化監管,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做好農機購置補貼相關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調研,摸清需求
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要清理、取消補貼申請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規定,對符合補貼對象要求的種植、養殖、
農產品加工、林果等農業生產全產業鏈所需的機械設備做到應補盡補,防止出現因相互推諉而造成購機者不能正常享受補貼的現象。及時收集整理轄區內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申報的需求,與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和林果等部門溝通,結合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前一年度的數據,分析匯總后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對于農業生產需要但尚未納入補貼品目范圍的機具,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調研匯總后向市農業農村局申報,由市農業農村局按規定納入補貼范圍。
二、規范操作,高效服務
1.區級農機主管部門在受理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3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內完成形式審核,公示30個自然日無異議后送鄉鎮或區級財政部門。鄉鎮或區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機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對符合要求的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兌付資金,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原渠道退回,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通知購機者。因資金不足、辦理時間緊張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區級農機主管部門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下一年度優先兌付補貼資金。
2.全面實行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常年連續開放,系統中上年結轉資金和當年投入資金并行使用,區級全面推行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時公開,方便購機者了解資金情況,及時申請補貼。推廣使用手機APP(含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技術,開展非現場補貼申請、補貼機具核驗預約等服務,因地制宜開展補貼辦理“一站式”、進村入戶等服務,加快實現購機者申領補貼“多跑一次”。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進一步完善區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建設,全面及時公開近三年地域內補貼受益對象、資金兌付情況、農機主管部門的咨詢投訴舉報電話、補貼資金規模、使用進度、政策文件等各類信息,并按規定與市級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現鏈接,全面接受社會監督。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材料、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和“益農信息社”等渠道,*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四、明確條件,嚴格審核
按照《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和《關于印發<2018-2020年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京農發〔2018〕190號)要求,“購機者可向戶籍所在地、注冊登記地或實際農業生產經營地農機主管部門申報補貼”。
1.非本市戶籍個人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在本市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的證明材料,包括土地承包(流轉或租賃)協議(合同),協議(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同時提供在本市從事農業生產的情況說明等。
2.本市的“*農業產業化重點”或“市級農業產業化重點”,購買的固定安裝類機具可以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裝使用。
購機者需提交的材料和相關要求,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和核驗規定(試行)》執行。
五、明確比例,創新方式
1.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中“鑒于市場價格波動性,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額度在市場售價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的有關要求,區級農機主管部門要加強本地區補貼機具銷售市場的監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暫停補貼受理,并及時書面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并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和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調查、處理并對外公布結果:(1)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超過機具銷售價格40%的;(2)中央及市級累加補貼超過機具銷售價格70%的;(3)市級單獨補貼超過機具銷售價格70%的。
2.各區級農機主管、財政部門,按要求推進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與管理方式創新,做好貸款購機貼息、農機購置補貼新產品、“三合一”辦理農機補貼和報廢更新補貼等購機補貼資金綜合試點工作。以信息化為支撐,完善工作方案,打通補貼申請、機具識別、作業軌跡監測等方面的數據通道,探索更加安全、高效、便民的補貼機具核驗與補貼資金申領模式。
六、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1.加強省際聯動處理,對在外省市發生較重、嚴重違規行為或被采取暫停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及以上處理措施的農機產銷企業,本市及時聯動,直接采信有關處理決定,對生產企業和涉及的經銷企業作出同等處理,并結合實際進一步深入調查處理。
2.嚴厲打擊投檔信息、產品信息、銷售信息不實和虛購報補、重復報補、以小抵大等違規手段騙(套)取補貼行為,或涉事產銷企業拒不配合調查、提供虛假調查材料等行為,查實后先暫停參與違規行為企業的全部產品補貼資格和經銷補貼產品資格,再根據違規情節按規定嚴處。
3.對參與較重及以上違規行為的購機者,給予3年內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處理;對違規產銷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等違規人員,按規定列入黑名單。
4.區級農機主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違規行為的聯合調查處理工作,對情節輕微的違規行為,由區級農機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報市農業農村局。對涉嫌較重或嚴重的違規行為,及時報請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組織調查,按照《北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執行。
5.在調查處理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有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要及時報告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有農機產銷企業、購機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合理調劑,建立機制
1.市區兩級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督查。農機主管部門加強補貼資金執行情況的分析,發布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調劑意見,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余。
2.區級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底前將補貼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報市財政局。
3.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由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19年 12月 27 日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 12 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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