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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網 地方農機】 為進一步規范老舊
拖拉機和
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和報廢補償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8月5日,浙江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省財政廳制訂了《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
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浙江省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見。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技術狀態和排放狀況,對達到報廢規定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依法實行強制報廢,對從事農田作業的拖拉機(以下簡稱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鼓勵及時報廢更新,對變型拖拉機(也稱貨廂與底盤一體輪式拖拉機)依照上道路行駛拖拉機進行存量管理,提前到2022年6月30日前報廢退出。
具體情況有: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強制報廢使用年限:
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9年;
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12年;
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小于14.7千瓦)9年;
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標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12年。
農田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推薦報廢使用年限:
手扶拖拉機10年;
輪式拖拉機15年;
履帶式拖拉機12年;
聯合收割機10年。
上道路行駛拖拉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強制報廢:
達到報廢使用年限的;
非法拼裝的;
因故損壞,發動機和底盤需要同時更換的;
經修理和調整后,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排氣污染及噪聲不符合在用拖拉機排放標準的;
在一個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內3次檢驗不合格的;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的。
另外,對高耗能(裝配不符合國家現行環保排放標準柴油發動機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實施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鼓勵提前報廢退出;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并更新的,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只報廢不更新且符合高耗能條件的,享受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鼓勵地方政府根據當地實情,出臺高耗能農業機械提前報廢更新補貼政策。
《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和補償程序等。其中,補償對象為:在浙江省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的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機具所有人根據其使用年限、安全和環保技術狀況,提出報廢補償申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均可申請享受經濟補償。已享受中央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不同時享受省級高耗能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補償政策。超過報廢使用年限的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不得補償。
對符合條件的高耗能拖拉機或聯合收割機實行定額報廢補償。拖拉機補償標準為:手扶拖拉機、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1500元/臺,輪式拖拉機、履帶式拖拉機、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存量管理的變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14.7Kw)為3500元/臺。聯合收割機補償標準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2000元/臺,注冊登記質量≥3000kg的為4000元/臺。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年度報廢補償資金由省縣共同承擔,其中:省對市縣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省財政承擔補償資金的70%,其他地區省財政承擔40%。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安排累加補償資金,以加大報廢更新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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