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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2024-03-14 08:38:01 來源: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閱讀量:11978 評論

  【農機網 政策與標準】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近日,湖北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湖北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試行)》。詳情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畜牧業綠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湖北省畜牧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場(戶)包括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散養戶。
 
  畜禽養殖場是指達到農業農村部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
 
  畜禽養殖戶是指未達到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且生豬設計年出欄≥50頭;肉牛設計年出欄≥10頭;奶牛設計存欄≥5頭;肉羊設計年出欄≥30頭;蛋雞/鴨/鵝設計存欄≥500羽;肉雞/鴨/鵝設計年出欄≥2000羽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其他畜種養殖戶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散養戶是指未達到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規模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指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是指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污水、舍墊料、飼料殘渣、散落毛羽、臭氣等。
 
  第三條  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應堅持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因地制宜、綜合利用、激勵引導的原則,按照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徑,落實屬地管理、部門指導、養殖主體責任,推進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發展。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負責畜禽養殖場登記備案管理,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指導畜禽養殖場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臺賬;組織實施畜禽標準化生產;指導畜禽養殖場(戶)建設(配備)廢棄物處理設施,科學利用廢棄物;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標準體系建設;按照部門職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畜禽養殖場(戶)是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責任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做好廢棄物資源化工作。畜禽養殖企業與其他畜禽養殖場(戶)開展合作代養的,應共同做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將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作為產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統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科學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協調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制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并抓好落實,共同推進畜禽生產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七條  禁養區嚴禁新建畜禽養殖場。對禁養區內需關停搬遷的畜禽養殖場,優先支持異地重建,給予合理過渡期;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場,加強指導服務,暢通資源化利用渠道。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和環保等要求;根據飼養量和糞污產生量建設相匹配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實現處理利用。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糞污處理設施設備,參照《畜禽養殖場(戶)糞污處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等有關標準規范配備,應滿足防雨、防滲、防溢流要求。有條件的應通過圈舍密閉改造、改進畜禽飲水設施、改造升級處理設施和工藝等方式,提升廢棄物綜合處理能力。
 
  散養戶應建設專門圈舍,畜禽糞污處理區域應相對固定集中,固體糞污堆漚場所應避免露天堆放、糞污散亂;液體糞污應有貯存池或化糞池(廁所)等設施,防止滲漏、溢流,禁止直排、偷排、亂排。有條件的散養戶可聯合建設集中處理設施。鼓勵采取貯存設施加蓋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和雨水進入。
 
  畜禽養殖場(戶)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理的,應按照轉運時間間隔建設糞污暫存設施。
 
  從事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利用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環保有關要求,具備相應的收集處理設施和能力。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區域性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利用。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未建設糞污處理設施、處理設施不能滿足要求或者未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處理利用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設施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在必要位置設置防中毒、防跌落、防火等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應將養殖場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養殖規模等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場標識代碼,備案后需對備案內容調整的,應及時申請變更。
 
  畜禽養殖場應納入農業農村部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平臺動態管理。以縣鄉為單元,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定期掌握生產規模、處理設施等情況。
 
  第三章 處理與利用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應采取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方式,通過清潔生產和設施裝備改進,減少用水量、糞污產生和流失量、惡臭氣體排放量等。重點采取生產沼氣、沼肥、肥水、堆肥、漚肥、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以資源化為目的的處理方式,兼顧作為場內生產回沖用水、農田灌溉用水和向環境水體達標排放等處理方式,實現養殖廢棄物科學利用。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戶)、第三方處理機構應保障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加強設施維護管理,保持合理清污頻次,減少惡臭氣體的產生,防止廢棄物滲漏、溢流;根據不同的利用方式,將廢棄物處理達到相應要求和標準。
 
  第十五條  畜禽糞肥還田,應對畜禽糞污充分發酵腐熟,達到無害化標準,結合土壤肥力水平、作物養分需求以及土地承載力要求等,合理確定畜禽糞肥施用量,施用量不得超過有關限量標準。
 
  畜禽糞污排放,應對糞污進行固液分離,根據不同處理工藝,通過沉淀池、厭氧反應池、好氧反應池、膜生物反應器等處理設施對液體糞污進行深度處理,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的,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排入環境水體的,出水水質不得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準。
 
  嚴禁通過滲井、滲坑、裂隙、私設暗管等方式違法排放畜禽糞污。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應按要求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計劃和處理臺賬。利用計劃按年度制定,包括養殖品種、規模、養殖廢棄物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處理臺賬包括糞污收集、貯存、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情況,記錄應及時準確,確保糞污去向可追溯。畜禽糞污去向不明的,視為未利用。
 
  鼓勵畜禽養殖戶、散養戶參照畜禽養殖場要求建立畜禽糞污資源化處理利用臺賬。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糞污交接和處理利用臺賬,如實登記糞污來源和處理利用情況。
 
  第十七條  鼓勵畜禽養殖場(戶)發展標準化養殖,開展先進工藝、技術創新和模式探索,提升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和畜禽養殖場(戶)建立完善養殖廢棄物監測體系,加強畜禽糞肥質量監測,推行畜禽糞污養分平衡管理,促進糞肥高效還田利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落實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強化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圍繞養殖生產、資源化利用等數據鏈條,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使用、數據準確、信息共享的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平臺,實行精準管理。結合動物防疫、檢疫等工作,建立畜禽養殖戶清單,及時加強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協作,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對畜禽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進行聯合驗收,推動建立分級管理機制。發現畜禽養殖場(戶)存在養殖污染問題的,通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按其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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