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政策與標準】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盟市農牧局、生態環境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以及《農業農村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生態環境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農牧廳關于健全和完善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的通知》等文件,自治區農牧廳和生態環境廳聯合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3年12月25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指導意見
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全區農牧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等法律法規規章和部門規章,現就加強全區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規范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鄉村振興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部署要求,以促進農藥包裝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立足我區農村牧區實際,堅持因地制宜、分類處置、持續推進,落實“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和“市場主體回收、專業機構處理、公共財政扶持”的要求,強化政府引導、主體回收、分級負責與屬地管理,建立健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政策引導,逐步建立回收處理體系和長效機制,為農牧業農村牧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統籌推進。堅持政府引導,將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與肥料、種子包裝廢棄物、農膜等回收處理工作統籌考慮、協同推進,結合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探索建立協同高效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機制。
(二)堅持分級負責。落實國家部署,自治區指導,盟市、旗縣、鄉鎮具體落實,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主體責任和回收義務的分級負責制。
(三)堅持分類處置。根據農藥包裝物的功能、材質和再利用價值,合理分類、有效處置。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最大限度減少資源浪費。
(四)堅持多方參與。農牧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導農藥生產、經營、使用主體履行主體責任,減少隨意丟棄。各地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及資源化利用環節進行引導和支持,鼓勵和支持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社會化服務。
三、主要目標
加快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與處理,增強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主體責任和環保意識,逐步建成完善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模式和工作機制,轉變農藥包裝廢棄物亂扔亂棄現象,減少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率先在產糧大縣實現農藥經營門店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設施全覆蓋,逐步在全區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和工作機制。到2025年,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率達到80%以上。
四、主要任務
(一)調查監測摸清基本情況。旗縣級農牧部門每年要組織調查監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回收情況,摸清農藥包裝廢棄物數量情況及分布區域,及時統計匯總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情況,逐級上報。
(二)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各盟市農牧部門聯合生態環境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實施方案,細化重點任務和責任分工,明確細化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責任,要求銷售、回收點、轉運點等相關環節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臺賬保存兩年以上,確保回收工作落到實處。
(三)明確回收處理主體。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和使用者是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主體,應當積極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并進行處理。農藥生產者應當改進農藥包裝,便于清洗和回收。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地點設置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或設施,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鼓勵農藥生產者、經營者采取有償回收制等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農藥使用者在施用農藥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藥液稀釋過程,盡可能減少包裝物中的農藥殘留。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四)加強回收網點建設和管理。各地結合實際,按照“集中、方便、高效”的原則,合理布設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建立完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回收站點可依托農藥經營門店或回收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設立。原則上要在每個行政嘎查村建立至少1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每個蘇木鄉鎮建立1個農藥包裝廢棄物轉運站點,每個旗縣(市、區)建立1個農藥包裝廢棄物集中存放站點。農藥經營者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要加強相關設施設備、場所的管理和維護,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防火等要求,并設置明顯標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各地要做好回收和處理的銜接,確保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得到及時、安全處理。回收站點和運輸農藥包裝廢棄物時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丟棄、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運輸工具應當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回收和運輸過程中要張貼顯著的安全提示信息。
(五)科學分類回收處理。農藥使用者和回收站點應對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按照材質是否可以資源化利用等適宜方式進行分類。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遵循“風險可控、定點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則,并加強監督指導,不得用于制造餐飲用具、兒童玩具等產品,防止危害人體健康。資源化利用單位不得倒賣農藥包裝廢棄物。對資源化利用以外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填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各地要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有關農藥包裝廢棄物(廢物代碼:900-003-04)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環節的豁免規定,不得違規設定管理要求。
(六)引導開展源頭減量。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資源化利用和易處置包裝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裝物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鼓勵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裝物,從源頭上減少農藥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七)保障收集處理費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理費用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由所在旗縣承擔。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生態環境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1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財政廳 生態環境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 農牧廳關于健全和完善內蒙古自治區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的通知》(內發改價費字〔2021〕485號)規定,各盟市、旗縣人民政府應加大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支持,大力推進相關工作。
(八)發展社會化服務。各地應支持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社會化服務。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中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提供服務等作用。鼓勵以旗縣為單位,擇優選擇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探索推廣集農藥購置、專業防治、集中回收、統一處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分級負責的責任機制,把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納入鄉村振興總體工作中統籌安排,作為農村牧區生態建設的重要內容。盟市和旗縣農牧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管理,調查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情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各地農牧部門要聯合財政、住建、交通、供銷等部門開展工作,農牧和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細化任務分工,統籌規劃,協同推進,強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責任意識,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結合實際需要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和工作制度,采取鼓勵農民收集和交回,引導社會化服務,資源化利用的措施。有條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由自治區農牧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需要確定資源化利用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資金保障。各地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加大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支持力度,依法依規保障資金落實到位,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順利開展。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網絡、報紙、公眾平臺等宣傳媒體作用,通過設置宣傳標語、展板、信息提示屏、發放宣傳資料、組織宣講等方式,加大對農藥包裝廢棄物亂丟亂棄危害性和安全處理重要性的宣傳力度,結合農藥科學使用,指導農民減少、清除農藥包裝廢棄物內的殘留農藥,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的良好氛圍。
(五)加強監督執法。各地要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監督,督促指導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把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措施落實到位。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部門、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管力度,對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回收處理責任、回收站點未按要求建立臺賬、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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