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熱點關注】眼下,“國三”切換“國四”進入最后倒計時,全國多地都已公布“國三”農機產品補貼兌付辦理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湖南: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
黑龍江: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內蒙古: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青海:“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截止時限為2023年6月30日。
新疆: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最多延長辦理時限至2023年6月30日。
新疆兵團: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最多延長辦理時限至2023年6月30日。
北大荒農墾集團:“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寧夏: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四川: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福建: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及其裝用的
柴油機應符合中國第四階段排放標準要求(簡稱“國四”),2022年12月1日前,鑒定信息變更確認后的“國四”產品與原“國三”產品共同使用一個證書。2022年12月1日起,原鑒定合格的“國三”產品不得將所獲證書用于申請購機補貼、政府采購和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農機排放標準升級前購置的國三產品,申請辦理補貼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機具核驗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資金兌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天津: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全市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三合一”實施范圍的機具包括:
輪式拖拉機、
履帶式拖拉機、谷物聯合收割機、青(黃)飼料收獲機、玉米收獲機、插秧機(四輪乘坐式)、噴霧機(僅限自走式噴桿噴霧機)等品目或檔次的機具。2022年12月1日(含)以后生產的“三合一”實施范圍內的機具,必須有二維碼標識,前置安裝北斗定位終端,并將數據上傳到全市物聯網輔助管理系統,否則無法辦理補貼。同時實施“先辦后補”,即先辦理補貼申請,待機具的作業面積達到20畝(含)以上,再兌付補貼資金。
浙江:“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錄入截止日期為2023年2月28日。
寧波:“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到2022年11月30日(含)截止,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辦理時限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
遼寧: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產品,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第三階段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三)”柴油農業機械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西藏: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對11月30日(含)前銷售但還未投檔的符合補貼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進行投檔,逾期未投檔的視為自動放棄補貼資格,后續將不再受理此類產品投檔。
江蘇:“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2月28日。
甘肅:“國三”農機產品補貼資質截止到2022年11月30日(含),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應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5月31日。
廈門: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和銷售的560KW以下安裝柴油機的農機產品排放標準由“國三”升級為“國四”,為穩妥有序推進廈門市農機購置補貼工作,對農機排放標準升級前購置的“國三”柴油機的農機產品,申請辦理補貼日期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機具核驗日期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補貼資金兌付日期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
云南:2022年12月1日(含)后購置裝配柴油發動機的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需符合“國四”排放標準,否則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符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和“國三”排放標準,且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裝配柴油發動機的農業機械(以發票日期為準),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2023年3月31日(含)。
河北:自2022年12月1日(含)后,在河北銷售的柴油農業機械(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必須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對2022年11月30日(含)前購置的符合農機補貼政策規定的“國三”農機產品(以購機發票日期為準),補貼申請辦理時限延長至 2023年5月31日。
注:本文由農機網(www.hebeigongyou.com)整理發布,資料來源:各省/市農業農村廳、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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