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關于對部分增氧機產銷企業違規 經營行為處理的通報
渝農發〔2022〕142號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村委,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改革發展局,萬盛經開區農林局,直屬有關單位,有關農機產銷企業:
經調查核實,無錫雙能達科技有限公司、無錫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地機械有限公司、臺州市元晟水產養殖機械有限公司等4家增氧機產銷企業在參與我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中,存在“使用偽造、變造的補貼產品銘牌,誤導購機者購置非補貼產品”“在補貼產品投檔方面履行承諾事項不到位”等違規經營行為。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查處工作的通知》(渝農規〔2022〕1號)有關規定,經商市財政局,現作如下處理決定:
一、對浙江富地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041481468828)、臺州市元晟水產養殖機械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0817580606724)兩家生產企業采取“警告、通報并限期整改”的處理措施,并責令相關企業進行自糾自查,2022年11月24日前提交整改報告。
二、對無錫雙能達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11790872080U)生產的SLY-1.5-1型增氧機和無錫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63389570374)生產的YL-1.5-TY型增氧機,采取自發文之日起在我市范圍內取消相關產品補貼資格的處理措施。相關企業須在2022年11月24日前將已核查的25臺違規機具共計1.075萬元的補貼資金(其中無錫雙能達有限公司涉及18臺違規機具合計0.774萬元補貼資金、無錫洛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涉及7臺違規機具合計0.301萬元補貼資金)退回至各購機者所在區縣財政部門,并提交整改報告。
三、為保護購機者的合法權益,在本通知發文之日前已經錄入補貼申請的產品,經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已銷售(以購機發票開票日期為準)但未及時錄入系統的產品,經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應在12月31日前(含)完成補貼申請錄入,按原標準兌付補貼。因農機購置補貼資格被取消所引發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行承擔。
各鄉鎮(街道)購機補貼崗位工作人員要把好申請受理錄入、審核核驗關,按本通知明確的申請受理錄入時間節點,將符合要求的機具錄入補貼系統。各農機生產企業及經銷商要汲取教訓,以此為鑒,嚴守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相關規定,杜絕違規行為發生。
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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