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通知公告】 皖農機監〔2020〕27號
各市、縣(市、區)農機監理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農機牌證管理,規范我省農機牌證申報、訂制、驗收、保管、發放流程,現將《安徽省農機牌證制發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
2021年10月9日
安徽省農機牌證制發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機牌證管理,依據《
拖拉機和
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拖拉機和聯合
收割機登記規定》及其配套工作規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農機牌證(以下簡稱“牌證”)是指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號牌(以下簡稱“號牌”)、臨時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牌證的訂制驗收、保管、監督等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負有農機牌證管理職責的機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應加強牌證管理,明確分管領導,指定牌證管理員負責具體工作。
第五條 牌證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核發誰負責”的原則,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環節和具體責任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牌證管理負總責。
第二章 訂制驗收
第六條 全省牌證訂制工本費由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納入省級財政預算,預算不足部分由需求單位自行承擔,實行“政府采購、集中訂制、定向分發”的管理制度。牌證生產企業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牌證生產質量及技術要求須符合相關農業行業標準。
第七條 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政府集中采購,各地須通過安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監管信息系統”)訂制牌證。
(一)縣級農機監理機構結合實際工作需求和庫存情況,于每年1月完成計劃申報。
(二)市級農機監理機構審核轄區內農機監理機構計劃申報表后,于每年2月中旬向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報送訂制計劃匯總明細表。
(三)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根據財政資金和各地工作需求,制訂全省牌證分配方案。
第八條 牌證送達時,收貨單位牌證管理員應按照牌證分配方案及相關農業行業標準驗收、入庫,并在監管信息系統中錄入收貨時間,發現發貨錯誤或產品質量等問題,及時聯系省級牌證管理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 牌證數目相符且無質量問題,縣級農機監理機構填寫簽收單寄送至市級農機監理機構,市級農機監理機構收齊簽收單并按照分配方案核對無誤后寄送至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
第十條 補領、換領號牌,根據業務需求按流程申報制作。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嚴格補領、換領號牌程序,防止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所有人隨意或惡意補領、換領號牌。
第十一條 號牌號段的劃分按有關規定執行,確需增加號段的,應書面向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申請 ,經批準后使用。
第三章 保管
第十二條 縣級農機監理機構應建立牌證領用制度,確保牌證去向清晰、合規。牌證管理員應妥善保管牌證,建立臺賬,記錄牌證物資種類、庫存數量、使用數量、領用信息。
第十三條 牌證管理員應按月做好牌證庫存清點工作,確保實際庫存與臺賬數目一致。
第十四條 牌證管理員變更,交接雙方應核對清楚實際庫存數、臺賬數,交接手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存檔。
第十五條 牌證銷毀時,應當指定監銷人、銷毀人,并登記造冊,注明類別、數量、事由、時間、地點。監銷人、銷毀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銷毀記錄上簽字,并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書面報備。
第十六條 臺賬以及牌證銷毀記錄,按年度裝訂存檔,長期保存。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七條 牌證屬于專用監管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仿造、偽造、涂改。
第十八條 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全省牌證的集中訂制,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直接向企業和個人訂制牌證。
第十九條 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不定期對牌證生產企業的牌證質量進行隨機抽樣檢查,及時收集匯總牌證制作質量意見,并反饋給生產企業。
市級農機監理機構協助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做好生產企業的牌證產品質量以及服務水平的跟蹤評議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反映。
第二十條 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對全省牌證管理情況進行指導,適時開展牌證管理檢查,市級農機監理機構應對轄區內牌證管理情況進行經常性指導。
第二十一條 農機監理機構牌證發生遺失的,要及時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作出書面報告。
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牌證遺失的農機監理機構,將視情節輕重和性質予以通報,或建議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農機安全監理總站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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