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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關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1-07-30 10:02:25 來源:農業農村部 閱讀量:15682 評論

  【農機網 通知公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切實加強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后農機駕駛培訓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我部對《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陸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監督管理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9日。
 
  農業農村部
 
  2021年7月29日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規范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培訓管理,保障培訓質量,提高培訓效果,促進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管部門】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培訓內容】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教學大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對大綱進行調整。從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應按照培訓大綱內容進行培訓。
 
  第二章 培訓管理
 
  第四條 【培訓機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鼓勵與農業及農業機械相關的科研院所、職業教育機構、生產銷售企業、推廣機構、社會化服務組織等從事培訓活動。
 
  第五條 【培訓條件】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二)有與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練員、教練機、場地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教學制度,包括學員檔案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教練機和教學設備管理制度。
 
  第六條 【學員管理】培訓機構招收的學員應符合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有關規定,建立學員檔案,記錄學員及其教練員的基本信息,包含身份信息、教學記錄、測評結果等。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七條 【教練員管理】教練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機型駕駛證3年以上,沒有酒后駕駛及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農機事故。
 
  第八條 【教練機管理】教練機應當按照《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申領教練機號牌,進行年度檢驗。教練機可以用于田間作業。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農業機械從事教學活動。
 
  第九條 【培訓合同】培訓機構應當與學員訂立培訓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
 
  第十條 【培訓計劃】培訓機構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包括學員名單、教練員名單、培訓時間、培訓場地、教練機、培訓要求等內容。培訓機構應當在開班前將培訓計劃報送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指導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指導培訓機構建立培訓制度,強化教練員知識更新培訓,公布培訓機構名單,及時組織駕駛證申領考試。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培訓機構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實施時間】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15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訂的《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廢止。
 
  關于修訂《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公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作出修改:“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即由“資格管理”轉為“監督管理”。現行《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行政許可的內容有必要進行相應修訂,以保持與上位法一致。
 
  二是釋放市場活力的需要。2004年,《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頒布實施,明確了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條件、許可程序、培訓業務管理、監督檢查、罰則等,規范了農機駕駛培訓市場,確保了培訓質量,促進了農機安全生產。但是,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對象單一,業務市場日漸萎縮,僅靠培訓拖拉機駕駛人經營效益難以為繼。據統計,2017年底全國共有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1677個,在全國2800多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中,有1000多個沒有培訓機構。開放農機駕駛培訓市場,有助于暢通培訓渠道,進一步釋放農機駕駛培訓市場的活力,解決農民學機難的需求,實現供給與需求的有效銜接。
 
  三是強化安全生產的需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經過培訓后,應參加考試,獲相應準駕機型的操作證件后方可操作。但相關數據顯示,近5年涉及無證駕駛行為的農機事故占比約27%,無證駕駛仍是農機安全生產的重要隱患之一。取消駕駛培訓行政許可,能進一步拓展培訓渠道,鼓勵更多社會資源參與農機駕駛培訓。特別是與農業及農業機械相關的科研院所、職業教育機構、生產銷售企業、推廣機構、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機構了解農民需求,可以發揮自身優勢,采用多種方式開展培訓,提高農機手的安全操作意識和技能,進一步夯實安全生產基礎,減少農機事故發生。
 
  二、起草過程
 
  2018年以來,我部按照國務院“證照分離”和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總體工作部署,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制度改革進行了認真研究,及時提出了改革意見和建議。
 
  2019年11月6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將取消“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試點范圍。
 
  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決定取消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1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公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進行了修訂,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管理由原來的“資格管理”轉為“監督管理”。
 
  2021年6月3日,《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直接取消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依法承擔監管職責。
 
  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我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會同農業機械化總站正式成立起草小組,經過6輪研討,在聽取部分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機安全監理(農業行政綜合執法)機構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修訂稿。并于2月26日,印發了面向全系統的征求意見稿,共征集各類意見建議21條。起草小組逐條分析各方面意見和意見,本著能吸收盡量吸收的原則,對修訂稿進行調整,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有關“證照分離”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本次修訂按照取消行政許可、拓寬培訓渠道、激發市場活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思路,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是變更部令名稱。2004年實施的《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主要規范了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2009年頒布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將聯合收割機及其駕駛人納入牌證管理范圍。為進一步完善農機安全監管法規體系,在拖拉機駕駛培訓的基礎上,增加對聯合收割機駕駛培訓的管理。
 
  二是取消駕駛培訓機構實施資格管理的規定。取消了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事項,對培訓機構的教學場所、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不再提強制性指標要求。鼓勵與農業及農業機械相關的科研院所、職業教育機構、生產銷售企業、推廣機構、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社會資源開展駕駛培訓業務,拓寬農機駕駛培訓渠道,激發市場活力。
 
  三是突出便民利民。本次修訂要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公布培訓機構名單,農民群眾可以根據需求自主就近選擇培訓機構及培訓內容,培訓結束后參加考試不需提供結業證書和培訓記錄等證明。
 
  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培訓機構開班前報送培訓計劃,明確培訓時間、培訓場地、教練機、培訓要求等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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