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及時處置政策實施中的異常情形,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有關文件精神,我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異常情形報告制度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
異常情形報告制度
條為及時處理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異常情形,嚴厲打擊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的違規行為,規范、、廉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確保強農惠農富農資金的,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在機具投檔、補貼機具核驗和違規處理等關鍵環節實施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異常情形。
第三條規定環節出現如下情形之一的,應進行異常情形報告。
(一)投檔環節
列入農機購置補貼黑名單數據庫的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從業人員及機具參與投檔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違規通報數據庫且尚未恢復或已取消補貼資格的機具參與投檔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機具參與投擋的;不在我區補貼范圍內的機具參與投檔的;資質到期未續展機具參與投檔的;無資質機具參與投檔的;補貼額比例超過投檔系統設定的預警比例的;補貼投檔機具參數不符合我區發布的相關檔次參數的;投檔機具有相關舉報、投訴的。
(二)補貼機具核驗環節
購機發票顯示購機者與實際購機者不一致的;一項或多項主要參數與系統參數不一致的;購機發票金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的;補貼機具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機具銘牌沒有性固定的;機具銘牌、出廠編號非或不符合要求的;銘牌信息、實物信息與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不一致的;違反農機產品“三包”規定,不積極處置或引起投訴的;同類型補貼機具短期內大批量出現的;單人多臺套申請補貼的或同人連年購置同類機具申請補貼的;實際補貼比例明顯偏高或接近預警比例的;區域適應性差的機具申請補貼的。
(三)違規處理環節
調查核實過程中確實有違規行為的;調查核實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在約談過程中不配合或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為的;違規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相關企業和人員無法聯系的。
(四)可能影響補貼政策規范實施的產品鑒定(認證)等其他異常情形。
第四條 關鍵環節異常情形按下列程序報告:
(一)異常情形報告采用書面方式,逐級上報。
(二)由負責相關環節崗位人員按照政策法規和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異常情形分析,判斷異常情形是否屬于違規,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三)投檔環節由自治區級負責投檔的崗位人員提出;補貼機具核驗環節由縣級負責核驗的崗位人員提出;違規處理環節由自治區或市、縣負責違規處理的崗位人員提出。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農機主管部門。
(四)自治區級農機部門如發現涉及全局性、系統性風險異常情形,及時向農業農村部農機化司報告。
第五條 異常情形違規行為處理
對出現異常情形并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制定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農機發〔2017〕3號)等文件要求,對輕微違規行為的處理由縣級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并處理;對較重、嚴重違規行為的處理由地(市)及以上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并處理。
第六條 本制度由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農機化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