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補貼動態】 為加快老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進度,進一步優化農機裝備結構,促進農機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10月30日,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商務廳聯合印發了《全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并將于11月9日起執行。
《實施方案》明確,農機報廢更新補貼實施范圍為全省所有農牧業縣(市、區)。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報廢農機的種類為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水稻插秧機、飼料(草)粉碎機、鍘草機。 補貼標準方面,中央財政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支出,由報廢部分補貼與更新部分補貼兩部分構成。報廢部分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具體標準詳見《山西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報廢補貼額一覽表》(下表)。農機報廢補貼標準將根據實施情況適當調整。
更新部分按照當年省廳公布的“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以申請受理時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輔助管理系統數據為準)執行。
報廢機具應滿足以下條件:
1.報廢技術條件
根據<《CGB/T16877-2008拖拉機禁用與報廢》.《NY/T1875-2010聯合收割機禁用與報廢技術條件》、《NY/T3529-2019 水稻插秧機報廢技術條件》、《NY/T3530-2019 鍘草機報廢技術條件》、《NY/T3531-2019飼料粉碎機報廢技術條件》,報廢機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達到或超過報廢年限的。大中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5年、履帶式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2年、小型拖拉機報廢年限為10年、自走式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2年、懸掛式玉米聯合收割機報廢年限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0年、配套電動機功率大于18kW 的飼料粉碎機報廢年限為12年、鍘草機報廢年限為10年,
(2)由于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預計大修費用大于同類新產品價格50%的。
(4)未達報廢年限,但技術狀況差且無配件來源的。(5)國家明令淘汰的。
2.合法來源
(1) 申請報廢農機應當主要部件齊全,來源清楚合法,機主應就機具來源、歸屬等作出書面承諾。
(2)納入牌證管理的農機需要提供牌證管理機構核發的牌證或“注冊登記信息證明”;
(3)無牌證或未納入牌證管理的,應當具有銘牌或出廠編號、車架號等機具身份信息;
來歷不明、無銘牌或出廠編號、無車架號的機具不予受理。
本文由農機網(www.hebeigongyou.com)整理發布,資料來源: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如有侵權或異議請聯系我們。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