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政策導讀】和在大田進行機械化作業相比,在溫室、大棚等空間相對有限的室內進行機械化作業難度更大,我國設施農業機械化率偏低。但隨著我國設施農業規模連年擴大,產品種類日益豐富,產業效益持續提升,我國已經成為設施農業第一大國。
而設施農業產業規模的擴大隨之帶來的用地也面臨著新的情況和需求,還需要進一步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2022年)》明確提出,“對于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由于農業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
設施農業用地標準編制工作要以解決好農用地農民用不上、用不好問題為目標,堅持設施農業規模化、數字化、標準化和多功能化發展,堅持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和滿足設施農業科學合理生產相結合,以保障設施農業不同規模、不同類型、不同功能用地的低需求為底線,設施用地總量控制與內部優化并重,分設施栽培、設施畜牧、設施漁業和農村產業融合等行業建立設施農業用地標準體系,積極拓展設施農業產業發展用地空間,保障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社會各主體投資建設等需要,助力鄉村產業振興,促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12月20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是對設施農業用地做出了新的規定,通知有效期為5年。
一、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二、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基本農田,涉及少量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三、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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