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網 政策導讀】7月24日,農業農村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和《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修訂了《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任務計劃管理辦法》《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并予以通知。
其中,《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5月4日發布的《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發放管理辦法》(農機鑒[2016]5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支持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國推鑒定”)的核發證書、變更及補發證書、注銷及撤銷證書管理。
核發證書:
總站匯總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鑒定結果材料(含證書有效期滿換證項目),提交專家組。具體包括:
(一)鑒定產品信息匯總表一份;
(二)國推鑒定項目審批單一份;
(三)國推鑒定申請表一份(如有信息變更的項目,還應提供變更通知書一份);
(四)推廣鑒定報告和檢驗報告各一份(或推廣鑒定換證報告一份);
(五)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復印件(如有);
(六)國推鑒定申請信息確認記錄表一份;
(七)經企業確認的產品規格確認表一份。
專家組評審相關產品信息并給出“建議發證”、“建議暫緩發證”或“建議不發證”的評審意見,形成發證評審結論并填寫發證評審記錄表。
變更及補發證書:
總站按相關程序要求組織對證書有效期內信息變更申請進行審核確認,并將確認結果報分管站領導審核,站長批準。根據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審批結果,對通過變更審批的項目制作并發放新證書。換證日期為變更審批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因證書損毀、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證書的,證書持有者應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或其它媒體公開發表聲明,聲明發表5個工作日后,總站受理證書持有者書面申請,按照相關程序經站長批準后,制作新證書。證書信息不變,證書上應注明“補發”字樣。補發證書信息按季度向社會通報。
注銷證書:
總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生產者申請注銷的;
(二)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實行注冊管理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產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五)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發現應注銷證書的;
(六)在農業農村部農機產品質量調查中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不整改或者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每次發證評審前匯集以上信息,注銷證書情形明確的直接走注銷程序。注銷證書情形不夠明確的,需要研究確定處理結論的,提交專家組評審。專家組根據相關信息給出“建議注銷證書”或“建議不注銷證書”的評審意見。
撤銷證書:
總站匯集有效期內證書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后生產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解決的;
(二)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點發生改變在3個月內未申請變更的;
(三)產品結構、型式和主要技術參數變化超出限定范圍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證書的;
(六)涂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機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七)侵犯等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
(八)生產者違背所做承諾的;
(九)證書有效期內監督抽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十)其他應撤證的情形。
撤證情形明確的直接按撤證程序進行。撤證情形不夠明確需要進行研究的,每次發證評審前匯總以上信息,提交專家組評審。專家組評審相關信息給出“建議撤銷證書”或“建議不撤銷證書”的評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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